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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客户看中的那套房已售 买房客多花了7万元

2018-07-18 07:57:28 编辑:徐仕虹


事发的青秀澜湾小区

宋女士向记者出示销售说谎的证据

头一次看房,明明选中的是性价比较高的一套,等到下单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子已经卖了。虽然心有遗憾,但宋女士也没过多纠结。

然而,当宋女士签约后,发现之前看中的房子根本没有卖,这只是销售为了推销房价较高的另一套房子的惯用伎俩,宋女士也为此多掏了7万余元。了解到实情后,宋女士忍不住了,一定要说说理。

昨天,记者前往江北的青秀澜湾小区,进一步了解此事。

买房客投诉

看中性价比较高的20号楼801室

没过两天被告知房子已售

宋女士投诉的,是位于江北区大闸南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向北300米的青秀澜湾小区,开发商为中铁房地产集团宁波京平置业有限公司。

今年4月28日,二期项目开盘。

6月12日,宋女士第一次独自前往售楼处看房,由于此次是奔改善型住房而去,她看中了层高为8楼的洋房,其中20号楼东首801室最让她青睐,建筑面积为137平方米,跃式格局(类似于复式),上下两层楼的层高都达到了3.1米以上,如果买的话,实付价为436万余元。

“一来它的位置还算不错,并不是直接靠马路,相对闹中取静;二来,跟靠近小区中心位置的几幢洋房比,性价比相对最高。”宋女士说,她当场就跟一名王姓销售人员表示,回家跟丈夫商量后,可能就过来下单了。

过了一两天,宋女士跟丈夫一致决定,买20号楼801室。她再次联系销售王小姐,但对方告知,这套房子已经售出……

多花7万余元买了19号楼801室

网签后发现被销售人员骗了

“前后就隔了一两天,而且也不是刚开盘那会儿,我真的没想到。”即便不舍,宋女士还是接受了王小姐的说法,开始物色其他几幢楼的相同户型。

这时,王小姐向她推荐了一起开盘的19号楼和22号楼东首801室。

宋女士事后回忆说,王小姐的推荐存在明显倾向性:“22号楼最便宜,但它靠近马路,会有很多灰,而且比较吵,对面是万象城,到时候会有光污染,虽然19号楼会贵一点,但它靠近小区中心,位置是最好的……”

如此一番介绍,宋女士已经不考虑22号楼了,转而开始权衡,19号楼这套总价比原先20号楼贵7万余元,到底值不值,是不是应该入手。

“当时我还考虑过没开盘的16号楼,它就在19号楼前面,更接近小区中心位置,但也是这个销售,跟我强调,不要再等了,一旦到时候加推,很快就会被秒抢,而且那会儿买19号楼,还能享受比标价低18万元的大幅优惠,她断言,根据内部销售人员的经验,16号楼肯定比19号楼贵。”

于是,6月20日,宋女士通过微信跟王小姐最后确认,20号楼东首8楼(即801)是不是卖掉了,得知确实售出后,她在6月26日前往售楼处付了定金,购买19号楼801室这套房子,她需实付443万余元。

付定金这天,宋女士还注意到,一房一价的公示牌上仍显示20号楼801在售,她询问王小姐,对方以“刚刚卖出,忘记贴红条上去(房子卖出即在展板上贴上红条)”为由,把宋女士打发了。

7月14日,办完所有购房手续又一次去售楼处拿合同时,宋女士看到重新整合了未售房源告示牌后,彻底傻眼,自己心心念念的20号楼801还是在售状态!

想起自己买19号楼801多花的7万余元,且此时亲眼看到后来加推的16号楼801室(最后优惠价为428万余元)比19号楼的整整便宜了10多万元,宋女士生气极了,她当场讨要说法,但开发商工作人员未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记者追问

20号楼801室是否卖出?

销售回答仍然在售

昨天中午12点,记者来到青秀澜湾小区售楼处,以看房客的身份询问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对方答复:20号楼801室的确在售。

在售楼处外,宋女士和丈夫满脸忧愁:“我们是全款买的房,全是父母的血汗钱,差个一两万还好说,竟然以欺骗的方式诱导我们买最贵的那套房子,这真的太可恶了,整整差了7万多,而且我再三确认,对方都跟我说房子没了,这不是消费欺诈是什么?我们希望能退房,然后他们再把现在可供购买的房子都放出来,让我们选择。”

销售是否对宋女士说谎?

微信对话显示确实如此

为了证实20号楼801室目前的确在销售状态,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登录宁波市房产信息服务网,进入青秀澜湾(二期)项目页后,发现这套房子的确显示正在“销售中”,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宋女士购买的19号楼801室则显示为“已网签”。

同时,宋女士也向记者提供了她和销售王小姐的微信对话记录:6月20日下午2:20左右,王小姐的确回复过宋女士,20号楼801室卖了。

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律师:可要求撤销合同

对于这起事件,记者采访了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吴肖锋律师对此作了分析:

宋女士看中了20号楼801室,并且跟销售人员明确表达了购买意向。在跟销售人员一再确认20号楼已经出售的前提下,无奈购买了价格更高的19号楼。很明显这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所以,宋女士可以要求撤销购买19号楼的合同。至于能不能购买心仪的20号楼,这个只能跟销售方谈,因为之前双方仅仅是表达了购买意向,并未形成合同。当然,销售人员采取这样手段卖房应该受到指责,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昨天傍晚,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管理科,工作人员李女士记录了记者反馈的情况,并联系宋女士详细询问,宋女士随后也将相关证据提交,截至发稿,房地产业管理科方面表示,目前正在介入此事调查。(记者 朱琳文)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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