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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拟不再受消法保护 你怎么看?

2016-08-25 10:30:29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官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最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舆论普遍认为,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消息一出,便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我们到底还需不需要职业打假人?2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和法官。

知假买假基本都获赔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在消费维权诉讼中可以说是公开的“秘密”。

2015年12月,来自黑龙江的程某连续3次在网上一家“深奥保健食品旗舰店”买了60盒深奥牌海参玛咖块,每盒120元,共付款7200元。程某提出,这个产品配料含有玛咖粉,而玛咖粉属于新资源食品原料,商家没有按照规定在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据此,程某认为这个产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主张退一赔十。

据了解,类似的消费维权纠纷,程某仅在杭州余杭法院起诉的就多达上百起。记者查阅了其中10份判决书,程某提起的诉讼中,涉案产品为酒类、保健茶、牛肉等,这些产品大多含有中药成分,但商家往往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等不适宜人群未作标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程某“退一赔十”的诉请基本上能够得到支持。

案件在审理中,作为被告的商家均以“程某系职业打假人”的理由提出抗辩,但最后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程某购买产品是为了生产经营。

实际上,即便能证明程某是职业打假人,也不一定能改变判决结果。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因此,是否职业打假人,并不是法院审查的重点。“程某购买了涉案产品,其当然具有了消费者身份,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身的权利。”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

职业打假“产业化”

近年来,专业打假消费诉讼不断增多,甚至有产业化的趋势。职业打假人通常采取分散购买、分别起诉的策略,或者通过借用多人名义分别购买缺陷产品,以诉讼委托代理人身份进入诉讼,取得赔偿并赢利。

浙江高院2015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显示,近两年来职业打假诉讼有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从传统超市、商场等实体购物转向网络购物。

有一个数据很说明问题。杭州余杭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主要负责审理网上交易纠纷案件,一年多的试点实践下来,在已受理的案件中,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达610件,职业打假人提起的占全部案件的98.71%。据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个数字仅为进入诉讼程序的,还有大量的案件化解在诉前,高达数千件。

余杭法院网上法庭的庭审现场

据余杭法院的统计,同一人提起的诉讼超过10件的达30余人,且均是本人参与诉讼活动,基本没有聘请职业律师。“这说明,这些原告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同时普遍年龄较轻,基本集中在80、90后,对电脑网络技术操作较为娴熟,以上种种,均反映出‘职业化’程度高的特点。”余杭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法官成文娟介绍说。

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有存在必要,也引发了热议。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赞成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这一条对消法没有明确的‘消费者’身份,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张敏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主要盯着一些相对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的商品标识等问题,然后要求高额赔偿,甚至很多职业打假人之间互相沟通联系,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虽然其形式上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但实质是一群人的经营行为。更有甚者,少数职业打假人采取灰色手段,向企业索取和解费用。

“职业打假人已渐渐成为一个谋取利益的行业,此时给知假买假并要求高额惩罚性赔偿的职业打假主体以一定的制约,正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管理协调的社会价值取向。”张敏说。

“我不同意对‘消费者’作这样的限定。”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沛认为,消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从形式上看,职业打假人有点类似于权利受侵害消费者的小型聚合体,对每个消费者有可能遭受权利侵害的地方集中查找、集中发现、集中解决,进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正是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存在生产不规范、审核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问题,消费者个体往往因维权成本高而忍气吞声,如果把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用法律的形式排除在外的话,那企业的违法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长此以往,最终损害的肯定是每个消费者的利益。”柳沛认为,与其对付职业打假人,不如让打假人没有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打击不良商家。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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