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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法”让“救与不救”不再纠结

2016-07-31 11:53:22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条例同时明确遇到危急病人必须无条件地“先救人”。(7月30日《解放日报》)

见死到底救不救?很多人都十分纠结。通常情况下,社会上都把“救不救”归于道德的范畴,普通人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救最多受道德和良心的谴责,救了反而可能会引来麻烦,有的好人可能在救助时不专业,对患者造成伤害,引发官司,也有可能被“误认为”是肇事者,被讹诈和诬陷,但现在情况就不一样了。上海市人大通过的“好人法”明确规定: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为做好事的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可以放下包袱,不再为“救与不救”而纠结。

见死救不救对于专业医疗机构来说,就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了。可想,原本这位伤者只要通过及时抢救是能保住生命的,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撒手人寰,医院和医生就背离了“救死扶伤”这一天职。如果这一底线守不住了,那么,老百姓的生命还有什么保障。上海即将实施的“好人法”明确规定: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以及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急救机构。院内急救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这就促使医疗机构见死必救,不救就是违法,就是犯罪。

上海即将实施的“好人法”,虽然明确了公民和医疗机构在救治病人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但一旦遇到一些人“讹诈”或者“耍赖”,碰到被救人把好人当成肇事者诬陷,或者病人被送到医院救治后,出院时不肯付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有关部门必须出台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这应当是一个常识。细则应该明确“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应加重对那些“讹诈”和“耍赖”人的处罚力度,除将他们列入“失信黑名单”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好人基金”等来补偿好人的损失,同时通过法律援助等帮助“好人”通过法院起诉等向有关当事人追讨。从而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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