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广电网首页

夫妻俩买了套二手房 过户次日冒出两位长租客

2016-07-28 08:51:40

(通信员 火华 记者 叶萌茗)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一起离奇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李某夫妇在镇海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的第二天,竟有两人撬了门换了锁,搬了进来,两人各拿出一份长达10年的租房合同,而这时已经联系不上原房东了。

租房合同在前,房屋买卖在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难道这80万的买房钱打水漂了吗?李某夫妇将两个租客及房屋租赁中介告上法院。

案件回顾

夫妻俩买了套二手房

过户次日来了两位租客

去年9月20日,李某夫妇在搜房网上看到严某发布的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5幢303室房屋信息,于9月23日两次前往小区查看这栋房子。夫妻俩对房子和价格都比较满意,当日与房东严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售价为80万元,当场支付2万元定金后与房东前往小区物业办理了房屋过户物管结算手续,并登记了新的业主信息。

9月24日,夫妻俩带着78万的余款和房东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房东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某夫妇。然而在9月25日下午,李某的爱人接到了物业公司电话:有不明身份人员在撬他的门,等李某爱人赶到自己的房子时,发现房子已被三个男人占有,这三个人里有一位是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另外两人蔡某和虞某都称原房东已经将房子出租给他们使用。无奈,李某爱人报了警,可警察也无法处理。最后,李某夫妇不得不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两条件不符“买卖不破租赁”

判定两租客腾退房交还买家

在法庭上,租客之一蔡某称,2015年1月1日,通过中介,他和原房东严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共10年,租金每月800元,并交了半年房租和5万元押金,共54800元;另一租客虞某则称,2015年2月27日,他也和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价格为每年4000元,租期也是10年,支付了原房东4万元。蔡某和虞某都认为他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他们有权使用该房屋,并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而合同法里“买卖不破租赁”是怎样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是这样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然而这个规定有三个前提条件: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物已交付于承租人。

法院分析认为,这个案子里有两个条件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规定的前提条件。首先,从租赁合同记载的内容看,两份租赁合同时间高度重合、租金远低于市场价,且均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租金或支付大额押金,这两份租赁合同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法院无法确认两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其次,该房子并没有在小区物业进行出租登记,而房子一直由原房东一家居住,租赁物并未交付于承租人。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中介、蔡某、虞某十日内腾退房子,交给李某夫妇,并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损失。

●法官提醒

虚构租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当前,民间存在以借款冲抵房租的虚构租赁协议,特别是高利贷借款较为常见。

例如:A向B借款10万元,约定2个月后还清。怎么能保证到期收回借款呢?A想了一招,与B表面上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私下却约定,若A赖债,就用借款冲抵房租。即B有权使用A名下协议中指定的房产。一般“租期”为10—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且远低于市场价。

之后,A因故还不了这笔款,又不想让B占有自己的房子,于是偷偷把房子卖掉走人或串通他人把自己的房子买了。值得提醒的是,这样的虚构租赁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来源:现代金报

品牌
第一测试
直播宁波 航拍宁波
宁聚 心理健康
广电
直播 点播
动态 主持
集团 广告
新闻
宁波 国内
V观 图片
时评 专题

网站简介|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 招贤纳士| 用户协议|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帮助中心| 电视台邮箱| 电台邮箱

浙ICP备12005551号-2 网上视听传播许可证 1103013 2 公安机关备案号 3302030200073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180003

版权所有 宁波宁聚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2002-2016 nbt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