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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高温能停工?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告诉你!

2016-07-27 14:51:12

(宁波广电网记者王心怡)过去的一周里,宁波气温屡屡攀上37℃,甚至一言不合地逼近40℃,似乎“出门5分钟、流汗两小时”成了常态。

上周五、六两天,宁波市气象局接连发布了高温橙色预警信号,今天(7月27日)上午10时45分再度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昨日,记者也是接到网友询问,高温预警的发布,是否意味着可以停止露天作业了呢?

对此,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我市的高温预警共分为三级,分别是高温黄色预警、高温橙色预警、高温红色预警,逐级递增。高温黄色预警是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橙色预警是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高温红色预警是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每级高温预警,都有各自对应的防御措施。黄色预警时,市民应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橙色预警时,市民的防御措施亦同。

当预警升至红色时,市民应当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同时特别注意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

回到文章开头的网友咨询,答案是否定的——气象局发布高温预警并不意味着能停止工作,但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却是必须的!

不过,大家也别这么快沮丧!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了解到,宁波已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值得注意的是,条款中还注明——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我们经历上班路上的暴晒,躲在办公室吹空调的时候,还有这么一群人将高温当习惯:环卫工人、城管、交警、机场安检监护员……让我们向他们致敬!请给予他们应有的尊重!

● 附《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部分条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高温天气预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下列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不包括40℃)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包括37℃)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必要的公共保障、公共服务和抢险救灾等特殊行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经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前款规定的工作环境下从事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每年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不得以清凉饮料等物资替代高温津贴。

第二十七条 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场所以及室温在33℃以上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宁波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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