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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8月28日至9月6日宁波全市将单双号限行

2016-07-07 13:42:56

近日,宁波市政府就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举办期间实施临时性行政措施保障峰会环境质量作出决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宁波全大市将在8月28日至9月6日实行单双号限行!

8月28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除公交、救护、消防、环卫、执法、营运客车以及“绿色通道”等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以下简称“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和纯电动小客车外,全市(除宁海县、象山县外)实行单双号行驶。宁海县、象山县将同步制定8月30日零时至9月5日24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方案,在应急措施启动时,实施限行措施。

 

相关内容截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宁波市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16〕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峰会)期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在峰会筹备、举办期间实施临时性行政措施保障峰会环境质量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目标

(一)空气环境质量达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通过区域联动,配合保障杭州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水环境质量达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城市主要水体感官良好。

(三)城市环境面貌得到改观。继续深化“两路两侧”整治,严查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我市境内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沿线无明显视觉污染。

(四)确保环境安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有效管控环境风险,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以环境质量控制为核心,对区域空气质量、交通要道、饮用水源地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动用综合手段和一切力量给予优先保障。

(二)防治结合、强化应急。峰会之前,加快实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峰会期间,在强化日常环境监管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会期保障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三)属地负责、部门协同。以属地为主,全面执行各项保障措施。同时,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相互配合,狠抓工作落实。

三、保障时间和保障区域

(一)保障时间

1.会前整治阶段

8月24日零时之前,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做好峰会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2.会期保障阶段

8月24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以下称为峰会期间),管控措施全面实施,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保障区域

我市处于此次峰会环境保障的严控区范围,全市各地均要全面落实会前整治阶段和会期保障阶段的各项措施,应急状态下,启动会期应急措施。

四、会前整治和准备工作措施

(一)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高效利用

2016年6月底前,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地方煤炭消费较2012年负增长。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增加区域外来电和天然气供应。加快推进以分布式、分散式接入为主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

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对在禁燃区内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按规定拆除或没收其高污染燃料使用设备,并由质监部门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加快锅炉窑炉淘汰改造和非电锅炉的提标治理

2016年7月底前,全市完成560台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厂升级改造

开展热电锅炉的清洁化改造,力争在2016年8月完成6台热电厂锅炉的改造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小于5mg/m3、35mg/m3、50mg/m3,下同)。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2016年7月底前,完成涂装、印刷行业中70%企业的治理任务;继续实施石化、化工行业(连续密闭生产)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和停开工排放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推进五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区域内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均须按规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推进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1.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供应浙VI车用汽油。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2.全市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需符合国V标准要求。2016年8月底前,全市淘汰全部黄标车,建立区域黄标车信息共享机制,按统一对等原则,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和区域内禁止转移登记,全市车辆实现信息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3.落实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升级,全市供应与国IV 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50ppm)的普通柴油。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全力推进宁波机场及宁波港区的岸电工程建设,宁波港全面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第一阶段措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宁波海事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宁波舟山港集团。

(八)积极发展绿色交通

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出行方式转变,加快电动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年6月底前,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的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0%以上。加快推广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等使用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九)加强农业污染治理

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排放量。加快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化、能源化等形式的综合利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杜绝秸秆焚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继续强化扬尘污染控制

推广实施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文明工地建设和规范化作业,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实施封闭管理,全面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八个100%”的要求措施。强化道路扬尘控制,城区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一)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

落实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扬尘防治措施,推进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料场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力争在2016年7月底全面完成。2016年起,新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进行建设。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实施矿山粉尘污染防治

全面实施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2016年6月底前,70%的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区域环境整治

加大“两路两侧”等重要路段沿线的环境卫生整治力度,确保环境优美。

牵头单位:市“三改一拆”办;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四)完成区域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环保与气象部门之间、各区域之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共享和会商联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人工增雨机制建设

进一步加强作业指挥业务系统和作业装备建设,定期组织设定区域、设定目标的人工增雨协同作业演练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演习,建立全市跨区联合作业机制。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六)严格辐射安全监管

落实涉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开展辐射安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整改辐射安全隐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严控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严控省外放射性同位素单位来我市作业的异地转移备案。加强重点单位的安保和舆情监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七)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调查

认真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调查,摸清我市大气污染排放源的基本情况,为峰会期间的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保障,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宁波海事局、宁波舟山港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八)严格制定工作方案

1.环境质量保障方案。各地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环境质量保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要点,确保措施有力、执行有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2.环境质量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市直主要部门根据附件2的要求,制定各部门的环境质量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制定环境质量保障专项工作计划。

3.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各地和我市六大大气污染专项实施方案的牵头部门应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甬政发〔2014〕49号)和六个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本方案的要求和工作分工,认真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并加快实施,力争提前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其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和市农业局作为牵头部门,分别制定我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工业大气治理、城市扬尘整治和农村废气污染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各地各单位在本决定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环境质量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环境质量保障专项工作计划、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上报宁波市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会期保障措施

(一)严格燃煤(含热电)排污控制

启动优化发电调度,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压缩燃煤发电机组运行,已达超低排放标准(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根据电网电力平衡情况和供热负荷情况,燃煤电厂(含热电)实施以下停限产措施:

已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火电机组(含热电),应加强设施运行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已完成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达到火电厂燃煤机组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机组(含热电)限产30%;未达到火电厂燃煤机组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机组(含热电)限产50%(若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mg/m3,则一律停产)。

以上火电机组(含热电)的停限产措施对于电网安全运行、民生保障及生产安全所需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严控煤质

全市所有重点燃煤企业必须选用低硫低灰优质煤(含硫率低于0.7%),重点燃煤企业应提前做好低硫煤采购和储备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三)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限产

全市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纤及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化工行业全部实施停产(停产期间杜绝一切污染物排放,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下同),其中镇海炼化和中海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实施最大限度限产,各类污染物削减50%以上。钢铁、平板玻璃行业实施最大限度的限产。

除上述行业外,其余企业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各项污染物排放减少50%以上的要求,排定一批停限产企业名单,并落实停限产措施(限产企业的生产量以2015年实际日均产量及日均排污量为基数,2016年新建企业以1~7月日均产量为基数。限产措施必须落实具体生产线、生产设备,各地需明确监管责任人,下同)。

严控石化、化工(含医药)、印染、表面喷涂、印刷等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有机气体的排放,所有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石化与化工企业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确保不产生废气。

对确因安全、民生等原因不能停限产的企业,企业应制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核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经信委备案,同时抄报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四)加强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所有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一律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商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限行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绿色出行”。8月28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除公交、救护、消防、环卫、执法、营运客车以及“绿色通道”等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以下简称“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和纯电动小客车外,全市(除宁海县、象山县外)实行单双号行驶。宁海县、象山县要同步制定8月30日零时至9月5日24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方案,在应急措施启动时,实施限行措施。

进杭车辆需遵守杭州市的通行管制规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强化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

码头船舶靠岸停泊期间改用低硫油或使用岸电等低排放控制措施。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宁波海事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林业机械、港作机械(清洁能源除外)等非道路移动源停用50%。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宁波舟山港集团。

(七)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8月26日零时至9月6日24时,建筑工地、拆除工地全部停工,停工工地落实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并做好保洁工作。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八)控制各类尘源

煤炭、渣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实现密闭化运输,严禁抛洒滴漏;有效治理裸地扬尘无组织排放,港口、码头、车站、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落实控尘措施,未完成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严格限制大型散货码头的船舶装卸作业,禁止自卸车倾倒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宁波舟山港集团。

(九)加强道路保洁

实施道路保洁专项保障方案,对城市主次干道增加作业频次,提高道路机扫率。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严控其他大气污染

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正常使用油烟治理装置。严禁露天烧烤和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一)实施重点水体巡查制度

加强重点水体的监测巡查,严密监控水质动态,落实水环境保障措施,落实每日专人保洁,确保不出现“三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五水共治”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环境监管

1.按全省统一要求暂停全市γ移动探伤作业和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短寿命除外)转让、运输、转移、送贮、回收活动,实行辐射事故日报告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卫生计生委、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宁波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上海铁路局宁波车务段;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2.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监管,禁止向核心区转移危险废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3.强化饮用水安全管理,加密监测水源地和水厂水质,加大水源地巡查频次,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保障饮用水安全。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4.提高级别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大气重污染应急提高一个级别进行应对。

牵头单位: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5.严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运输,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重点区域巡查

加大两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和巡查力度,清除垃圾、消除赤膊墙,严查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确保我市境内的交通要道沿线和重点区域环境优美,无明显视觉污染。

牵头单位:市“三改一拆”办;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十四)开展人工增雨改善空气质量

加强气象监测研判,整合“人工影响”力量,积极利用有利作业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启动条件

会期阶段,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并经专家组会商,达到应急保障启动条件时,在严格落实会期保障措施的基础上,由省级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保障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启动应急保障:

1.预测未来48小时杭州市核心区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超过国家二级标准;

2.预计未来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高于三级。

(二)解除条件

经监测,当天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经预测预报和专家会商确认峰会期间杭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能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或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低于等于三级时,由省级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批准后解除。

(三)应急保障措施

1.加大燃煤电厂(含热电)排污控制

根据电网电力平衡情况和供热负荷情况,燃煤电厂(含热电)进一步实施以下停限产措施:

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但达到火电厂燃煤机组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机组(含热电)限产50%;未达到火电厂燃煤机组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机组(含热电)全部停产。

以上火电机组(含热电)的停限产措施对于电网安全运行、民生保障及生产安全所需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2.控制发电量

在外输电保障充足的情况下,天然气发电厂限产30%。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宁波供电公司;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3.实施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停限产

所有水泥(含磨粉站)、化工(含医药)、印刷(除峰会及报纸印刷等民生保障外)、印染、铸造、皮革、有色金属冶炼、混凝土搅拌、矿山及轧石场等行业全部实施停产。

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60%的要求,再新增一批停限产企业,并落实停限产措施。

对确因安全、民生等原因不能停限产的企业,企业应制定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核准,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经信委备案,同时抄报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4.进一步加大限行措施

在已实施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宁海县、象山县实行单双号限行(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和纯电动小客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宁海县、象山县政府。

5.进一步加强道路保洁

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道路机械清扫和冲洗频次。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6.严控码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航运监管

暂停所有码头的一切装卸油作业。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宁波舟山港集团。

全市造船及船舶维修企业停止喷涂作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严格航运船舶监管,除装卸货物、在港修理等特殊情况外,禁止过往船舶停靠杭州湾。

牵头单位: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委;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7.其他要求

采取省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部下达的其他措施。

牵头单位:宁波市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峰会的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和各地党委政府今年最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波市峰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全市各地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环境质量保障机构,落实好人员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确定重点管控企业、工地名单,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各阶段管控措施,并加强对各项工作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执法、严格监管。由市环保局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各地组织领导情况和管控措施任务完成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6月底前完成环境违法企业清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障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并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制定专项宣传方案,强化正面宣传与舆论引导,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行动支持;必须最大限度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做好停限产企业、停工工地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告知相关要求,方便企业对日常生产经营进行安排,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损失;及时收集相关热点问题和一些苗头隐患,主动引导、积极化解,确保社会稳定。

(四)信息共享、预测预警。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每日分析空气质量趋势,开展区域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实时向省级机构传送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趋势预测情况。

(五)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市政府将建立市级督查组,并对各地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前整治和准备阶段,重点加大对各地组织领导、编制工作方案及推进会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会期阶段,重点加大对各地会期保障措施及应急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峰会的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列为2016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否优指标,并对未落实有关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严格依规实行问责。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6日废止。

据中国政府网

来源:宁波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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