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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报期延长至27日

2016-06-09 08:51:10

记者近日从市国税局获悉,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6月27日。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

值得注意的是,6月起,新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同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将其作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在申报时一同报送。这张表细分了纳税人的应税项目,需要纳税人模拟填列营业税应纳税额。

据了解,目前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CA证书已实现同步互通,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开设“国税增值税申报模块”。这意味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原有的操作习惯完成首期增值税申报。据介绍,营改增纳税人中的国地税共管户能够使用国税的CA证书或者地税的CA证书登陆宁波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营改增纳税人中的纯地税户既可以直接登录宁波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增值税申报模块进行纳税申报,也可以使用地税的CA证书登录宁波市国税局的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在发票认证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无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只要登录我市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自动认证。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发票扫描认证。此外,针对首次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市国税局专门制作了浅显易懂的填表说明书供纳税人参阅。“纳税人登陆国税局门户网站后,点击‘营改增专窗’模块,就能看到纳税申报表表样和操作指引。扫描二维码后,还能在手机上查看。”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同时,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特设营改增首次申报专窗和专用通道,并提供申报辅导预审服务,方便首次进行申报的营改增纳税人顺畅办理申报业务。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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