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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个!象山出台办法,可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下月起实施

2020-08-04 18:04:08 编辑:张灿毅

近日,由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的《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定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该《办法》是全省首个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象山县行政区域内(县城中心城区、石浦镇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区域除外)可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

《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是指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包括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宅基地和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共同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文体娱乐、农(渔)家乐、乡村民宿、健康养老、互联网+等产业。

那么,合作建房向谁申请?《办法》指出,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利用其他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需经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平方米时,由参与方共同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参照村集体项目审批要求执行。

需要哪些申请材料?根据《办法》要求,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根据实际情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合作双方的身份证明;《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申请表》《象山县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协议》;申请改建、扩建的,提供现有依法登记的权属证明;房屋设计图纸和效果图;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要求上,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并在建设现场竖立施工告示牌,接受监管。

在建房过程中,镇(乡)人民政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应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即批后放样定位到场,开工砌基到场,建设过程到场,竣工核实到场。

《办法》明确这些行为将被禁止:严禁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严禁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合作建房经验收合格后,合作建房参与方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在镇(乡)不动产登记窗口共同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不动产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合作建房参与方各执一份,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一栏备注各自的权利类型。

该《办法》的出台,首次将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规范化、标准化,针对农村合作建房存在的归属模糊、权能不明等问题,建立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土地合作建房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符合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农户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享有处置权、监督权、收益权,返乡下乡创新创业人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让合作双方吃下“定心丸”。

记者:周科娜 通讯员:朱宁溪 陆晓添 朱延勋

来源:宁波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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