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宁波市法治督察员队伍的若干意见》(甬党法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通过发布选聘公告、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等程序,确定薄纪康等356人为宁波市首批市级法治督察员拟任人选,现予以公示,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反映公示对象在任职资格条件、政治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2.公示时间:自2019年12月4日起到2019年12月11日止。
3.公示联系部门: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受理电话:0574-87231610。联系人:宋老师。
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
2019年12月4日
宁波市级法治督察员拟聘任人选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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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职责
法治督察员参与各种专项督察、考核评价、日常监督等工作时,可以通过明察暗访、直接反馈、集中研讨、指令整改等方式方法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对法治宁波、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可以报名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区县(市)党委依法治区县(市)办组织的对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专项督察工作。
2.参与对全市各级、各部门有关法治宁波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的各项监督工作。
3.参与法治宁波、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
4.向市委依法治市办和各区县(市)党委依法治区县(市)办提交当地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存在不满的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区域、行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法治事件。
5.参与市委依法治市办、各区县(市)党委依法治区县(市)办组织的有关法治建设其他工作。
(二)权利义务
1.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对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宁波、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情况进行询问,查阅依法应公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我市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其督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督察员证件。
4.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不得以法治督察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不得以法治督察员名义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以法治督察员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6.依法使用法治督察员证件,不得涂改、出借、转让或者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注销。
7.法治督察员开展履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正常工作。
来源:中共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宁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