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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朋友 醉驾新规来了 这些变化早知道

2019-10-10 18:21:06 编辑:张灿毅

"新规"

10月8日,浙江法院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出详细说明。这份《会议纪要》中有关道路认定和呼气超标便可立案查处的条款引发关注。

近年来,代驾在小区内向醉酒车主“碰瓷”的案例频发,醉酒驾驶人在小区内或停车场里挪车位、驾驶是否属醉驾上路颇受争议。这次发布的《会议纪要》中,对道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对于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也特别提到,根据醉驾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无论是否存在疑义,均立案查处。这条细则引发了市民热议。

网友们的看法也各不相同,有人说,“小区,广场等公共地方,小孩,老人,车辆等更多,比马路上更危险”。有人说,“我觉得这样更加人性化了,也许,这也是避免代驾碰瓷的一种新办法吧”。

一些市民和网友担心,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对此,法律人士表示不必担心。

除此之外,立案标准也有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强制措施方面,明确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当场饮酒、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同时公布了不适用缓刑的8种情形,包括: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无驾驶汽车资格的;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记者 忻圆 姜涛)

来源: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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