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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例!正当防卫不起诉

2019-08-16 06:56:13 编辑:周雅雅

"江北"

刘某某是一名滴滴司机,也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日前,江北检察院认定刘某某自卫还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这也是宁波市首例因正当防卫绝对不起诉的案件。

据了解,刘某某曾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去年10月的一天凌晨,刘某某在镇海某会所门口接到了两名醉酒乘客,送客途中,乘客陆某某提出更改目的地,刘某某随即改变行驶路线。但是在十几分钟后,陆某某的情绪开始激动了起来。

当事人刘某某:后面就踹我了,踹到我右手,我把手机拿出来想报警,号码刚刚拨出两三秒,副驾驶的人说不要给我报警。

然而,陆某某仍不停地在后排用脚踹驾驶座,还对刘某某进行辱骂。

当事人刘某某:我说你们下去吧,我不拉了,你们这个钱我不挣了。前面一个下来了,后面一个下来就给我两拳,在车里骂也骂了一路,打也打了几次了,我不能不还手。开始的时候不让报警,我回的时候刚好经过江北,附近有个派出所,我就把这个情况说了。

经过法医鉴定,陆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去年年底,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发监控,并反复对全案证据进行核实。

今年7月29日,经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法治,为社会正义扬帆

特约评论员:岫居静思

正义不会迟到,好人不会蒙冤,这就是法治社会。全市首例因正当防卫绝对不起诉案件的出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积极意义。对于正当防卫的裁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体现了检察机关,公正办案的理念。在此,我们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正当防卫权,被不断激活,司法的公平正义不会姗姗来迟。(记者 金诚 叶丹婷 江北台 柯诚 通讯员 王洁)

【新闻多一点】

热点案例引人关注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屡屡引起社会关注,下面让我们回顾一下几起热点案例。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海明碰擦。随后刘某突然下车,持续追打于海明,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在这一过程中,刘某的砍刀掉到了地上,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对刘某进行捅刺,致刘某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在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26岁男子王某携带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他人家中,发生冲突后,王某遭住户一家三口合力反杀。随后,这起案件由保定市检察院启动审查程序,涉案人员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已于2019年2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免除刑责。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某以及其子于欢,在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还款,期间于欢和他母亲受到极端侮辱,随后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最高检在案件二审发文指出,于欢在这起案件中“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认定于欢和他母亲的身体和人格长时间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绝望时刻奋起反抗,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构成正当防卫过当。

可以看到,以上三起案件有相似之处,起因都是有一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遭受了威胁,但是三起案件的认定结果却不一样。在法律上,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我们来听听专业人士的解答。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员额检察官江小春: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首先正当防卫要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第二点,采取的制止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防卫过当。(记者 贺辛欣 金诚 实习生 朱宇洁 通讯员 王洁)

来源: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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