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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住建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最低收费和服务的参照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宁波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市各区物价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09号)有关老旧住宅小区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对2000年前建成交付、并按程序调整至最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享受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维修等。经研究,现对可享受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的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综合现行物业服务企业成本监审、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收益补充物业服务收费等情况,确定以《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18〕29号)规定的一星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物业服务内容作为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最低收费和服务的参照标准,即有电梯住房0.70元/月•㎡,无电梯住房0.60元/月•㎡。老旧住宅小区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以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年度最低人工工资标准增长幅度,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奉化区(包含所属辖区内的功能区)的老旧住宅小区普通物业收费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来源:宁波市住建委